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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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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5月26日(rì),《云南口岸(kǒuàn)服务条例(草案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。5月27日上午(shàngwǔ)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 分组审议现场 秦楷第(dì) 摄 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(jīngjì)建设一体考虑 我省现有陆路、水运、航空口岸(kǒuàn)(kǒuàn)28个,总量位居(wèijū)全国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地建设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(hé)服务规范化需求(xūqiú)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 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)的制定(zhìdìng)对(duì)规范全省口岸管理(guǎnlǐ)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(miànxiàng)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(yǐnlǐng)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 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(tiáokuǎn),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(zhōng)规范管理(guǎnlǐ)的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(qūyù)优势突出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 此外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(jīngjì)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(cùjìn)兴边富民等方面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(sīkǎo)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 强化湿地生物(shēngwù)多样性保护 我省现行湿地(shīdì)(shīdì)保护条例自2014年施行(shīxíng)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(zuòyòng)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、新问题(wèntí)。 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(zhǐchū),目前我省(wǒshěng)湿地保护(bǎohù)还存在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 常委会(chángwěihuì)组成人员建议,对(duì)(duì)条例(修订草案)中(zhōng)湿地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(dānliè)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(xiūfù)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 针对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(bùmén)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(yīng)统筹好(hǎo)各部门关系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(biǎoshì)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和利用(lìyòng)开发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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